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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我公司生产的虾青素凝胶糖果是以虾青素油、明胶、水等为主要原料,选择性配以一种或多种原辅料(葡萄糖、低聚果糖、水苏糖、低聚木糖、低聚半乳糖、低聚异麦芽糖、玉米油、大豆油、胶原蛋白肽等食品级原辅料),添加或不添加可用于凝胶糖果的食品添加剂(聚葡萄糖、赤藓糖醇、山梨糖醇等)、可用于凝胶糖果的食品营养强化剂(维生素E、维生素C等)、可用于凝胶糖果生产的新食品原料(γ-氨基丁酸、透明质酸钠等),经胶皮配制、化胶、馅心配制、糖果压制、干燥、挑选、包装而制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企业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检验、贸易仲裁的依据。
本标准参照GB 173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SB/T 10021《糖果 凝胶糖果》、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其中铅限量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余指标根据产品实际制定。
本标准代替Q/YLC 0007 S-2020《虾青素凝胶糖果》。
本标准由云南绿A生物产业园有限公司提出、起草并解释。
本标准同时适用于beat365正版唯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琳,杜伟春,郑学军,余绍蕾,左仕陆。
虾青素凝胶糖果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虾青素凝胶糖果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虾青素油、明胶、水等为主要原料,选择性配以一种或多种原辅料(葡萄糖、低聚果糖、水苏糖、低聚木糖、低聚半乳糖、低聚异麦芽糖、玉米油、大豆油、胶原蛋白肽等食品级原辅料),添加或不添加可用于凝胶糖果的食品添加剂(聚葡萄糖、赤藓糖醇、山梨糖醇等)、可用于凝胶糖果的食品营养强化剂(维生素C、维生素E等)、可用于凝胶糖果生产的新食品原料(γ-氨基丁酸、透明质酸钠等),经胶皮配制、化胶、馅心配制、糖果压制、干燥、挑选、包装而制成的虾青素凝胶糖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所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技术要求
3.1原辅料要求
3.1.1葡萄糖:应符合GB/T 20880的规定。
3.1.2低聚果糖:应符合GB/T 23528的规定。
3.1.3水苏糖:应符合QB/T 4260的规定。
3.1.4低聚木糖:应符合卫生部公告[2014]年第20号的规定。
3.1.5低聚半乳糖:应符合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0号的规定。
3.1.6低聚异麦芽糖:应符合GB/T 20881的规定。
3.1.7聚葡萄糖:应符合GB 25541的规定。
3.1.8山梨糖醇:应符合GB 1886.187的规定。
3.1.9赤藓糖醇:应符合GB 26404的规定。
3.1.10维生素C: GB 14754的规定。
3.1.11维生素E:应符合GB 1886.233的规定。
3.1.12明胶:应符合GB 6783的规定。
3.1.13玉米油:应符合GB/T 19111的规定。
3.1.14大豆油:应符合GB/T 1535的规定。
3.1.15胶原蛋白肽:应符合GB 31645的规定。
3.1.16γ-氨基丁酸:应符合QB/T 4587的规定。
3.1.17透明质酸钠:应符合卫生部2020年第9号公告的规定。
3.1.18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19虾青素油: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及有关规定。
3.1.20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和辅料。
3.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l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
要 求 |
检验方法 |
色 泽 |
具有品种应有的色泽。 |
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目视、鼻嗅,冲泡后口尝。 |
组织形态 |
球形、橄榄形或鱼形(以及其它适用于糖果的任何形状),形状较完整,大小基本一致,无明显变形,无黏连,有弹性和咀嚼性,无馅心外漏。 |
|
气味及滋味 |
具有品种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
|
杂 质 |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
3.3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
指 标 |
检验方法 |
水分,g/100g ≤ |
15.0 |
GB 5009.3 |
总虾青素,% ≥ |
0.2 |
附录A、B |
3.4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
指 标 |
检验方法 |
铅(以Pb计),mg/kg ≤ |
0.4 |
GB 5009.12 |
3.5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 GB 17399 的规定。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 29921的规定。
3.6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7食品营养强化剂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
3.8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规定。
3.9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4检验规则
4.1组批
以同一配方、同一批投料、同一工艺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4.2抽样
从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数量不少于10个包装,样品分为2份,1份检验,1份留样备查。
4.3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需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总虾青素、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4.4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亦应进行:
a) 原料、设备或工艺发生较大,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停产半年或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4.5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有任何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余项目指标如有不合格,用留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5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5.1标志
产品标签标志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
包装运输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5.2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
5.3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有防尘、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其它有毒、有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装运时要轻拿、轻放、轻装、轻卸、严禁扔摔、撞击和重压。
5.4贮存
包装后的产品应储存在清洁、卫生、阴凉、通风、干燥的室内,并有防尘、防蝇、防虫、防鼠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易污染的物品混贮。仓库内产品离墙、离地堆码整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
A
附 录
(规范性附录)
总虾青素含量检测方法一
A.1 原理
采用丙酮对壳内容物进行处理,在474nm特征波长处测定吸光度值,通过标准溶液吸光度绘制标准曲线进行计算,准确计算出虾青素含量。
A.2 试剂
丙酮:分析纯。
虾青素标准品:含量≥95%
A.3 仪器
分光光度计
A.4 含量测定
A.4.1 供试液的制备
取本品10粒,将胶壳割开,把内容物挤入烧杯中混合均匀后精密称取约80mg,红球藻提取物取约40mg,置于50ml棕色容量瓶中,加入少量丙酮轻轻振荡使溶解,加丙酮定容至刻度,摇匀。精密量取1ml于25ml棕色容量瓶中,用丙酮定容至刻度,摇匀即得。
A.4.2 标准曲线绘制
精密称取虾青素标准品7.5mg(需换算为纯品)置于25ml棕色容量瓶中,用少量氯仿溶解,加丙酮定容至刻度,摇匀,制得标准品储备液,分别精密量取0.1、0.2、0.5、0.8、1.0ml于100ml容量瓶中,加丙酮定容至刻度,摇匀,即可测定及计算。
A.5 测定及计算
以丙酮为空白,用分光光度计在474nm处读取标准溶液、样品溶液的吸光度,以标准溶液吸光度及浓度绘制标准曲线并计算实验样品虾青素含量。
A.5.1 根据吸光度和对照品浓度做出标准曲线:y=ax+b
A.5.2 根据样品吸光度(y)从标准曲线计算出样品溶液中虾青素的浓度(x),mg/ml。
X=(y-b)/a
A.5.3 根据样品溶液中虾青素浓度计算出样品中虾青素的含量N
N=X×V×100%/M
式中:
N ——试样中虾青素的百分含量,%;
X ——由标准曲线计算的试样溶液中虾青素的浓度(mg/ml);
M ——试样量,mg;
V ——试样稀释体积,ml;
A.5.4 精密度
在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得超过算术平均值的15%。
B
B
附 录
(规范性附录)
总虾青素含量检测方法二
B.1原理
通过二甲基亚砜对样品中游离虾青素及虾青素脂等色素进行提取,根据游离虾青素及虾青素脂在二甲基亚砜提取液中的特征吸光度来计算样品总虾青素含量。
B.2 试剂
所用试剂均为分析纯试剂。
B.3 仪器
分光光度计,恒温水浴锅,离心机
B.4 操作方法
B.4.1 供试液的制备
取本品10粒,将胶壳割开,把内容物挤入烧杯中混合均匀后精密称取重量,记为 W,放入10ml离心管中,加入5 ml二甲基亚砜(分析纯),盖紧离心管盖,摇动离心管,使样品在提取液中分散均匀,70 ℃恒温水浴中提取10 分钟,提取过程间隔2-3 分钟摇动离心管,使样品与溶液混匀,促进虾青素的提取,4000 转/分钟离心5 分钟,收集上清液,重复以上提取过程,直到内容物变灰白色,提取液合并至25 ml容量瓶中,加二甲基亚砜定容至刻度,充分混匀后,精密量取1 ml置10 ml容量瓶中加二甲基亚砜定容至刻度。
B.4.2 测定方法
以二甲基亚砜为空白,用紫外分光光度计在530nm波长处测定吸光度A。
B.4.3 计算
根据二甲基亚砜溶解的虾青素溶液的吸收系数A=1556,计算样品总虾青素含量C。
C=100%×(A×10×V)/1556W
式中:
C ——总虾青素百分含量,%;
A ——吸光系数 1556;
V ——稀释体积,本法中为250;
W ——样品量,mg;
B.4.4 精密度
在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得超过算术平均值的15%。